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
(1)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 犯的权利。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 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 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 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 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自主选择包& 四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 而言的。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 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这些公 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在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为 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一些垄断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等还进行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拒绝。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 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二人。这里第二人的概念是指消 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规定来主张权利。
(6)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 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 社会团体。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一消费者消费角度来 讲的。
(2)第二适应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 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一~~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 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 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 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考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低于 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 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3)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 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 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5)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 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6)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 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7)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 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