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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4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27 10:23:38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2014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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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政法、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117人(法院系统14人,检察院系统8人,公安系统43人,监狱系统52人;专科52人,本科二学位39人,专升本12人,法律硕士14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5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人,面向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75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8人,面向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招录4人。
  具体招录名额及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安排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p#副标题#e#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宁夏户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4.2014年9月30日前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5.宁夏户籍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
  上述人员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退役士兵的退伍证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之前。“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18至33周岁(1980年8月25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其中,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报考优秀青年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6.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7.通过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三项目”人员;
  8.现役军人;
  9.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届应届毕业生;
  10.通过入学考试取得专升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人员;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报考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
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
(法学)
9月20日上午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9月20日下午
申 论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9月21日上午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
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1:30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9月21日下午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60分。
  回族考生,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0分。
  (四)笔试合格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职位确定面试人员,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被取消资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考生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优秀青年须提供县以上团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九)如果同一录用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p#副标题#e#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四)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06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030195(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院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410(司法行政系统)
  附件:《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一览表》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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