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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2)

发布时间:2014-12-05 17:12:52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援助措施,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的阶段性、过渡性政策,不同于正规就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能长久性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规定的就业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公益性岗位锻炼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二、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自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大中专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九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不仅有效缓解了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得民心、惠民意的援助措施。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使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措施更好地落实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树立困难人员再就业信心,自治区人社厅自2008年起开始起草相关办法,并多次征求各地(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明确公益性岗位性质、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产假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全区管理制度,增强社会公众对公益性岗位的正确认识,提高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并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我区城镇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1.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6.军烈属及现役军人配偶和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干部);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8.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9.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p#副标题#e#
五、公益性岗位分哪几类?
公益性岗位共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如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如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保绿、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四是为安置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属于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六、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本着“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明确岗位名称、申请数额、劳动报酬、补贴标准、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培训转岗计划等,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下达同意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的批复,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做好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招聘等工作。
七、公益性岗位由谁来进行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退职、辞退、无故缺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公益性岗位空岗缺岗具体情况。对空出的岗位需继续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提出补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缺岗情况,及时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停拨政府补贴。
  八、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作好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经公示后方可推荐上岗。
  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并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和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合同,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培训考核后推荐到其它用人单位。
  十、如何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满3年后仍难以实现转岗就业,且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一是享有休息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300%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是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3年的,休假时间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时间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三是享有产假权益。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对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业人员可否按工作年限安排休假?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休假所应具备的工作年限也应自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即工作满1年后方可安排休假。
  十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p#副标题#e#
  十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包含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无须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的,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核销生育医疗费。
  十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六、用人单位如何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用人单位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聘用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十七、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哪类人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年龄大、就业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其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十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退出公益性岗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六)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七)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p#副标题#e#
  十九、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如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从事经营活动等自主创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论以什么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同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对符合报考条件考录到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在公益性岗位时所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可与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其在公益性岗位时所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接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后另行计算。
二十、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有哪些?
(一)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数据库,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对要求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对拟用人员要在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对符合条件人员下达《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推荐上岗。对提出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违规情况;
(五)按季度和年度统计所在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将相关数据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要结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意愿,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通过市场就业的能力和水平。并在开展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时,预留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名额,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七)不定期举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专项招聘会或在其他招聘会现场设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区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转岗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转岗就业;
(八)对退出公益性岗位而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免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通过市场就业的技能水平,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公共服务;
(九)按季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两项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二十一、申请拨付两项补贴有哪些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申报拨付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按季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拨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市)公益性岗位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经复核后下达政府补贴预算指标,并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时领取岗位补贴。
  二十二、如何解决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所需资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的两项补贴,即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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