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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政策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4-12-20 10:14:40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1、临时聘用人员能否参加本次工勤考核?
  答:不能,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2、申报条件中的“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是指自然年数还是实数?
  答:必须是实数(周年)。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时间满5年。例如:2009年9月30日取得初级工证,应从9月30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9年的年头开始计算,即到2013年9月30日为止是刚满4年,并非满5年。
3、2011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原来没有按工作年限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请问这次还能不能直接再申报?
  答:不能,必须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的退伍军人。首次没有申报的,只能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4、对《通知》中“2012年3月31日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怎么理解?
  答:2012年3月31日,已取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经单位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加章认定,不需要再参加考核鉴定。
5、已经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的,能否申报?
  答: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直接申报相应岗位等级。
(1)工作满1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2)工作满2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6、某工勤人员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时未退休,但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还能否申报?
  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尚未退休的工勤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按规定申报。
7、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应如何申报等级?
  答: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在单位有相应岗位职数的情况下:(1)如果其在部队期间就已经取得工勤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规定申报高一等级;(2)如果在部队从未取得过工勤岗位证书的,其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开始逐级申报。如果单位没有相应岗位职数,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8、可以申报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按本次工考文件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进行申报。其中根据我省鉴定所站调整撤销情况,有部分职业我省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对因政策调整而取消了的职业(工种)或者与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工勤岗位证书名称不同的职业(工种),可以选择新公布的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具体请咨询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0791-88319039)。
9、按核准的结构比例,我单位只能申报1个人,考虑到他考试不一定合格,为了不浪费申报名额,能否多申报几个人?
答:不能,只允许等额申报。
10、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和没有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何比例申报?
  答:参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规定的比例进行申报或者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11、某事业单位核准的工勤岗位总数是10个,目前现聘的工勤人员总数达到了15个(即已超额5个),那附表三中的“工勤技能总人数”是算10个还是15个呢?
  答:按15个算。
12、某退伍军人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某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有13年,按规定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工,但目前单位高级工比例已满(或已超额),没有空缺了,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高级工?
  答:不能。在本职业(工种)工龄未满20年的必须在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
13、我单位某高级工,按规定已符合申报技师,但单位没有设置技师岗位(或技师比例已满),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技师?
  答:不能。
附件:景人社字[2014]283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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