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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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gwy2015@chinatax.gov.cn,确认是否参加面试。邮件标题统一为如下格式:“XXX确认参加面试,用人司局:XXX、职位代码:XXX”。
二、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5年3月6日9:00至15:00,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三、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015年2月1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公务员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63417207。邮件备注栏内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六)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证书、载有所发表论文的期刊等。
(七)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1份),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对象。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笔试最低分数线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面试时间。面试时间为2015年3月7日,上午9:00开始,考生入围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30,截至当天上午8:5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面试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业科目考试
需要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面试当天一并组织专业科目考试,具体要求在入围封闭管理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告知。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重为15%。
六、确定综合成绩
(一)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
(二)参加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面试第二天,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考生可在两天后上网查询本人成绩。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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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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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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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最低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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