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警考试《人基》每日一练(1.27)

发布时间:2015-01-27 14:48:28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2015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将于1月31日和2月1日举行,针对江西省招警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复习备考,江西一佳教育特此为广大考生整理《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练习题,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建议考生收藏此页面,以便制定有效的复习计划。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

1、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
A 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 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 甲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 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2、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法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他的这一看法是否正确?()
A 正确,因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他的证言不可信
B 正确,因为证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应当回避
C 错误,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3、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开庭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某审判员回避。王某所提的理由是下述哪种时,合议庭审判长可能当即驳回王某的申请?(    )
A某审判员曾受过本案一个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B某审判员曾作为公安人员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工作
C某审判员曾因工作散漫而被单位处分过
D某审判员目睹了他杀人的那一刻

4、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  )决定。
A上级公安机关       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C同级人大常委会     D同级政法委员会

5、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应当(   )。
A撤销案件     B不立案      C宣告无罪     D不起诉 


答案与解析
1、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并非追诉人,无追诉义务,只要不存在伪造、销毁证据情形,即不会触犯刑律。所以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
2、C【解析】错误,证人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诉讼参与人中,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不存在回避问题。
3、C【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回避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B【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注意和犯罪情节轻微的区别)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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