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人基》复习指导——民法
2015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已出,报考警察岗位的需要加考一门人民警察基础知识,人基考试内容包含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人民警察法等相关知识,现一佳教育为广大考生整理民法的概念及相关信息,建议考生收藏此页面(Ctrl+D),以方便查看,制定有效的复习计划。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是以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国家宪法。
(二)《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概念有所缺陷,因为民事主体不仅包括公民和法人,还有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两合公司等。
•(三)“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将调整本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将调整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四)中国古代立法中,刑民合一,并无“民法”之谓。民法系清末由日本传来。
•二、民法的体系
(一)财产法
1.物权法
(1)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2)限制物权(不完全的物权)
1)用益物权,如典权
2)担保物权,如按偈
(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2.债权法
(1)契约所生之债
(2)侵权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取款机多出百元大钞)
(4)无因管理之债(代为看管未上锁的自行车)
•(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
•(三)调整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法律。
部分权利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的特征,如股东权、继承权。
•三、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法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为不成文法,主要由案例组成。法官断案,按照遵循先例原则。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再如印度、香港。
•(二)大陆法系的民法,为独立的民法典。最早的民法典,为《拿破仑法典》;最精美的法典,为《德国民法典》。但《德国民法典》的缺陷是过于晦涩,而《瑞士民法典》则在其基础上作了改动,使得法典条文易于被常人所理解。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欧洲大陆、加拿大的魁北克,再如日本、台湾、中国大陆。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加强成文立法工作,如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极为重视司法判例。
四、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一)所谓商法是特别适用于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二)民商分立的立法背景,在于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中,形成商人的特殊阶层和特殊利益。
(三)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商人已不再是一特殊阶层,而独立的商法,给商人和一般个人之间适用法律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四)目前民商合一已经是趋势。民商合一的立法,并非表示轻视商法。其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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