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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三支一扶农村知识点(5.19)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8:56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一、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实行村民自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民主选举,即直选;二是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三是民主管理,即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四是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和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一般来看,各地大多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民委员会,以自然村或原生产小队设立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会议是体现村民自治权力的基本组织,是村民广泛参与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决策权、否决权和监督权,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等。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委员会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包括: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与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各类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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