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行测每日一练——常识判断(7.3)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式和处理机构
1.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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