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一佳教育专家梳理了5个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帮您了解此次特赦。
这次哪些人将被特赦?何时生效?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被特赦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如何回归社会?
这次特赦的特点是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时,人们关心这些人被特赦后在社会上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说,对特赦的执行,除法律程序外还有些衔接的工作也有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犯,第一类罪犯都已超过80岁,第二类涉及75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特别是有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对未成年罪犯,李寿伟说,国家赦免是为了起到感化作用,但不是一赦了之,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为什么要在此时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特赦作为宪法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1975年以前有过7次。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有规定。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为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的和谐和祥和,彰显德政的感召力,这次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特赦部分罪犯。
“做出这样一个决定对进一步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增加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都是有很大意义的。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郎胜说。
什么是特赦?特赦需要哪些程序?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虽然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
此次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决定所规定的特赦条件的这些人,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过几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