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每日一练(9.19)

发布时间:2015-09-19 14:38:55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10条)。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消灭;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1)单方性。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之相对 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相对人(“外部授权”)。


  (2)独立性。授权行为往往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授权行为脱离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 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权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间权利义务的内部关系,仅具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设立代理权的效力。授权行为则是产生对外设权效力的行为,具有对外效力。基础法律关系主要包括:①委托合同关系。②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等。


  例1甲餐厅招聘了一批员工(包括乙、丙),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乙、丙头一个月的工作任务为接受培训,不得染指餐厅业务。一个月的培训结束后,甲给乙分配的工作是洗碗和扫厕所(除此之外,乙不得染指餐厅的其他事务);甲给丙分配的工作是负责为餐厅买菜。①培训期间,甲与乙、丙间存在基础关系(劳动合同),但不存在独立的授权行为,乙、丙均不享有委托代理权。②培训结束后,甲给乙分配工作时,仍无独立的授权行为,乙仍不享有委托代理权。③培训结束后,甲给丙分配的工作为负责为餐厅买菜,这是一个独立的授权行为(职务授权),丙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


  (3)无因性。指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影响代理人享有季托代理权。


  例2甲餐厅招聘了13岁的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甲给乙分配的工作任务是为来餐厅就餐的顾客点菜。①甲给乙盆配工作任务进行为具有职务授权的属性,授权行为有效,乙享有委托代理权。②乙系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欠缺劳动能力,甲、乙间劳动合同无效。③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只要甲的授权行为有效,基础关系(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④结论:乙享有委托代理权。


  2.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


  (1)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授权。属不要式行为。


  (2)默示授权。指根据本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包括:①容忍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②职务授权。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权,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派其工作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某一工作任务的,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视为授予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代理权。


  特别提示 (1)在委托代理中,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是两回事情。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基础关系。这叫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2)既然委托代理权仅来源于授权行为,基础关系还有什么用呢?大有用处!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定义务(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而授权行为却没有这个;作用(见例3和例4)。


  例3在国外访学的甲有一闲置房屋欲出租。甲给大学同学丙寄来一份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甲授权丙,代为签订将甲之该房屋出租的合同。”①甲、丙间仅有授权关系,基于该授权行为,丙享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权。若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直接对甲发生效力。②但是,若丙对此不予理睬,甲也拿丙没有办法,因为不存在基础关系(如委托合同),丙没有为代理行为的义务。


  例4甲有一闲置房屋欲出租。甲给自己的雇员丙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甲授权丙,代为签订将甲之该房屋出租的合同”。①甲、丙间既有授权关系,又有基础关系(雇佣合同)。②若丙对此不予理踩,甲可以基于雇佣合同对丙追究法律责任。因丙负有为代理行为的义务。③这就是基础关系在委托代理中的作用。④同样的道理,委托代理律师时,先得用委托合同(基础关系)把律所朿缚住,目的是使律所负担指派你所看中律师的合同义务。其次,你还得为你看中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授权行为),目的是使你所看中的律师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终止事由: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即撤回代理权)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当然原因。《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


  在下列四种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权仍然存在: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三)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有两个例外:①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并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订立赠与合同。②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通过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等力待定的合同,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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