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俾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缉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寒有 “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墀法律规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也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VS地役权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部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5)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到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典型真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年·卷三·9题一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1)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2)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见例1与例2)
例1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2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 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③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其中第3和第4层次含义系考试重点):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见例)。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央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参见下文所述2007年试卷三第12题)。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①假设甲仅将地役权转让给丙,转让无效,甲仍享有地役权。②假设甲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消灭。③假设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将地役权转给丁。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丁的转让无效,该地役权消灭。
典型真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色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年·四川卷三·11题—A)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解析]①如果李某不经过张某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李某就有权基于相邻关系通过张某承包的土地。题目交代李某仅是“出入不便”,李某无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加之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须约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C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158条,D选项正确,不当选。
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物权法》
第166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67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7条,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真题
甲公同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皮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选领是正确的?(07年.卷三.12题一A)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解析]①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题目交代,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眺望地役权,但甲已将全部房屋出售,甲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不享有),甲曾经享有的地役权消灭(甲虽为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也改变不了甲之地役权消灭的现实)。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根据《物权法》第166条,甲将房屋一套套出卖时,为需役地的部分转让,若转让部分涉及眺望地役权,业主同时享有地役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