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警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发布时间:2015-12-21 11:53:22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注意:以上四种犯罪既遂的类型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都有完成与未完成两种形态,举动犯则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形态以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
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③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
④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该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
①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根本标志。
③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以致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三个特征: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彻底性。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中止还必须具有效性。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通说认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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