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警考试人基辅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
司法警察是我国一支重要的执法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的司法队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承担庭审时的罪犯看押、维持庭审秩序、庭审途中的押解、死刑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伴随人民法院的诞生和审判队伍的发展而产生的,现在已走过了60年的历程。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游兵散勇到发展成为一支具有科学化管理体系的具有“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专业化”的准军事化司法武装力量。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建国后首次确立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司法警察设置。
1956年,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相同。
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才正式恢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设置,在以后相继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法》,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地确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人民警察一样实行警衔制度,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步入了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
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5月4日公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作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更加明确了司法警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也标志着司法警察工作迈入了正规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的轨道,司法警察的职能得到明确和完善,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六、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60年的发展阶段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发展历程几乎一样。
1951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地方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署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这是建国后首次明确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司法警察设置。
1956年,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相同。
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才正式恢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设置,在以后相继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法》,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地确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人民警察一样实行警衔制度,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步入了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
198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搜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机关安全等。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共30条,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暂行条例规定,从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都要设立司法警察机构、编配人员、履行职责等。
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进一步确认和规范了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权限和任务。标志着我国司法警察进入正规化、法制化阶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该《条例》分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5章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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