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10人。
二、聘用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稳定工作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曾任审判员或仲裁员的(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或劳动争议仲裁员优先);
2.从事司法研究、教学或培训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研究、教学者优先);
3.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者优先);
4.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二)在吉安市辖区内工作,并经现用人单位同意,确保每月可安排最少8个小时以上的办案时间。
有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工作经验者或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三、工作内容
根据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安排,依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制作仲裁文书,整理相关案件资料。
四、招聘流程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9月10日。
(三)报名地址:吉安市城南市行政中心C座518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四)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报名表》(见附件);
2.个人工作简历;
3.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律师执业资格证、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审判员证书等);
4.原单位同意出任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的证明;
5.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第3、4、5项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资格审查: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简历进行筛选,并按招聘要求对学历、资格证书进行审查。
(六)面谈:组织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谈,通过面谈了解其工作经历、业务素养,初步确定拟聘人员。
(七)考核:组织参加模拟办案或现场列席旁听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审,参与相关文书撰写,根据能力表现和素质水平择优确定聘用人员。
(八)聘用:经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放聘书,聘任为兼职仲裁员。
五、有关说明
1.根据以案定补的原则,每处理完毕一起案件,按有关政策标准予以补贴。
2.对兼职仲裁员不实行日常考勤,不要求定点常驻,不强制分派任务,但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公正严谨。
3.对兼职仲裁员实行定期培训,参加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4.对兼职仲裁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如出现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推诿懈怠等问题,按程度作出约谈、警告或解聘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联系人:李呈艳联系电话:0796-8231040
附件: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招聘兼职仲裁员报名表.doc
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