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2):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09 09:33:14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理解上述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


【难点辨析】


应特别体会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乎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应具有法律效力。(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关系中,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买卖公平、交易公平。在精神利益的衡量上,应贯彻公平云泽,如共同的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应依贡献大小为序。(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民事主体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念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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